关于律协
权利机构
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代表大会是省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省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章程》行使相应的权力。
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共121人)
南京市(20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所在律师事务所
丁韶华 男 1971.09 中共 博士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孙 勇 男 1960.12 中共 本科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汪旭东 男 1963.05 群众 本科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 男 1965.03 中共 研究生 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谢满林 男 1963.08 中共 硕士 江苏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
薛济民 男 1963.09 中共 研究生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严 青 女 1961.07 中共 本科 江苏南京欣达律师事务所
张利军 男 1976.09 民革 硕士 江苏南京东恒律师事务所
周羽正 男 1967.06 群众 硕士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曹 骏 男 1962.09 群众 本科 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
陈福林 男 1956.11 中共 本科 江苏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谷勇敢 男 1968.04 中共 本科 江苏南京奋发律师事务所
蒋国萍 女 1970.09 群众 本科 江苏南京鼎原律师事务所
李小兵 男 1958.12 中共 研究生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刘 金 女 1955.11 群众 本科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
马 健 男 1975.07 民建 硕士 江苏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
谈 臻 男 1954.04 中共 研究生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万永松 男 1963.10 中共 本科 江苏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
王志军 男 1968.09 中共 本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律师事务部
许 勇 男 1965.11 民进 本科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10人)
金 炎 男 1961.04 民建 本科 江苏无锡滨江律师事务所
阙 强 男 1965.11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
孙 敏 男 1961.04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勇亚成 男 1965.11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金陶都律师事务所
张红岩 女 1963.07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
费建新 男 1956.08 中共 大专 江苏无锡通运律师事务所
陆敏菊 女 1965.11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倍思特律师事务所
宋 毅 男 1969.01 中共 研究生 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吴建峰 男 1971.04 中共 硕士 江苏无锡居和信律师事务所
周晓鸿 男 1966.02 中共 本科 江苏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10人)
陈 秋 女 1963.08 中共 本科 江苏徐州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刘景来 男 1963.06 群众 本科 江苏徐州景来律师事务所
汤茂灵 男 1964.10 中共 本科 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王新忠 男 1970.06 农工 硕士 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
扈庆彬 男 1964.01 群众 本科 江苏徐州竞自由律师事务所
陈向东 男 1960.11 中共 本科 江苏徐州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黄 伟 男 1967.06 群众 硕士 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
裴保来 男 1952.06 中共 本科 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彭富成 男 1965.05 中共 本科 江苏徐州富成方正律师事务所
宋晚霞 女 1966.05 群众 本科 江苏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9人)
钱技平 男 1972.05 中共 本科 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
沈克平 男 1953.12 中共 本科 江苏常州华东律师事务所
张剑群 男 1965.10 群众 硕士 江苏常州剑群律师事务所
周旭东 男 1966.11 民进 硕士 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陆柏松 男 1961.04 群众 本科 江苏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宋永新 男 1969.08 中共 本科 江苏常州常明律师事务所
谭 军 男 1974.08 中共 硕士 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
王建军 男 1957.10 中共 大专 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
王雅汝 女 1957.05 民盟 本科 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17人)
何 丹 男 1963.06 中共 本科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华仁根 男 1951.08 中共 研究生 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陆 诚 男 1961.06 中共 研究生 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邵吕威 男 1966.04 中共 本科 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唐海燕 女 1971.03 群众 硕士 苏州市律师协会
肖 翔 男 1971.10 中共 硕士 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周 菡 女 1971.07 群众 硕士 江苏苏州君韬律师事务所
邹杏明 男 1958.02 民建 本科 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
曹全南 男 1948.05 中共 本科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
曹 健 男 1977.09 群众 本科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
董思荣 男 1963.09 群众 硕士 江苏苏州九典律师事务所
顾 政 男 1966.10 群众 本科 江苏苏州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黄伟东 男 1967.02 中共 研究生 江苏苏州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陆敏彪 男 1967.08 群众 本科 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陆银泉 男 1964.11 中共 本科 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
张德元 男 1965.08 中共 本科 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
朱建军 男 1971.08 中共 硕士 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9人)
葛志军 男 1966.05 中共 本科 江苏南通清心律师事务所
金志学 男 1964.08 中共 研究生 江苏南通联嘉律师事务所
石金荣 男 1965.12 中共 本科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杨海燕 女 1966.04 中共 硕士 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周 勇 男 1956.11 中共 研究生 江苏南通周勇律师事务所
顾迎斌 男 1963.03 中共 研究生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蒋卫忠 男 1964.09 中共 本科 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任德善 男 1962.03 中共 本科 江苏南通海陵律师事务所
施振祥 男 1949.02 中共 大专 江苏南通东洲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4人)
顾壹心 男 1960.02 中共 本科 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
刘 凤 女 1966.08 中共 本科 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
张玉军 男 1963.06 中共 本科 江苏连云港港人律师事务所
张 宏 男 1965.01 中共 本科 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3人)
罗岸伟 男 1969.10 民进 本科 江苏淮安岸庆律师事务所
张沛生 男 1963.05 中共 本科 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
潘 虹 女 1975.09 民建 本科 江苏淮安引航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7人)
迟先荣 女 1952.02 民建 本科 江苏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
顾亚平 男 1955.11 中共 本科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陆立根 男 1969.02 群众 本科 江苏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
王立林 男 1963.12 群众 本科 江苏盐城公正律师事务所
虞银春 男 1965.10 中共 硕士 江苏盐城天全律师事务所
刘 玲 女 1968.07 农工 本科 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
熊良志 男 1966.12 中共 本科 江苏盐城鑫诚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6人)
刁成路 男 1968.10 群众 硕士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
周广桂 男 1963.04 中共 双学士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朱飞龙 男 1964.03 中共 本科 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蒋 敏 女 1967.06 群众 硕士 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
陈志明 女 1947.11 中共 大专 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
许慧明 男 1967.10 民建 硕士 扬州市公职律师办公室
镇江市(5人)
王江南 男 1956.02 中共 大专 江苏镇江王江南律师事务所
王学剑 男 1965.12 九三学社 本科 江苏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
翁 文 男 1966.12 中共 硕士 江苏镇江汇典律师事务所
闵建君 男 1957.10 中共 本科 江苏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金 文 女 1968.04 中共 本科 江苏镇江正威律师事务所
泰州市(6人)
季 冬 女 1974.12 群众 本科 江苏泰州江豪律师事务所
王长林 男 1953.12 中共 大专 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朱联海 男 1965.09 中共 本科 江苏泰州江豪律师事务所
叶春阳 男 1973.02 中共 硕士 江苏泰州博诚律师事务所
陈继强 男 1963.03 中共 本科 江苏泰州山淼律师事务所
冯 斌 男 1969.07 中共 本科 春兰(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
宿迁市(2人)
罗桂芳 男 1953.10 中共 大专 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王 乐 女 1969.07 群众 本科 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
省直(13人)
车 捷 男 1964.01 中共 硕士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梁海峰 男 1970.10 农工 硕士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马 群 男 1958.03 中共 研究生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倪同木 男 1966.08 中共 硕士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钱世云 男 1956.07 中共 本科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沈永明 男 1964.10 九三学社 本科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孙文俊 男 1966.11 中共 本科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王 凡 男 1957.10 中共 本科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王宇月 女 1964.11 中共 硕士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杨立宇 男 1968.10 中共 双学士 江苏嘉文律师事务所
宋 辉 男 1969.09 中共 硕士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姚 彬 男 1963.06 中共 硕士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朱 敏 女 1963.12 中共 本科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61名)
丁韶华、刁成路、马群、王凡、王长林、王立林、王宇月、王江南、王学剑、王金宝、王新忠、车捷、石金荣、刘凤、刘玲、刘景来、华仁根、孙文俊、孙勇、孙敏、朱飞龙、朱联海、汤茂灵、严青、何丹、张玉军、张红岩、张利军、张宏、张沛生、杨海燕、汪旭东、沈永明、沈克平、肖翔、邵吕威、邹杏明、陆立根、陆诚、陈秋、周广桂、周旭东、周羽正、周勇、周菡、罗岸伟、罗桂芳、金志学、金炎、倪同木、唐海燕、翁文、钱世云、钱技平、顾亚平、梁海峰、葛志军、谢满林、虞银春、阙强、薛济民
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名单(25名)
丁韶华、马群、王凡、王江南、刘玲、孙文俊、孙勇、孙敏、朱飞龙、朱联海、汤茂灵、张玉军、张沛生、杨海燕、汪旭东、沈克平、邵吕威、周广桂、罗桂芳、唐海燕、钱世云、顾亚平、谢满林、阙强、薛济民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4年9月28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议事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全国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党组的决定、决议;
2.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分析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全省律师行业管理、业务发展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的行业规章和综合性行业管理规范,通过一般性行业管理规范;
5.决定调整设置省律协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及主任人选。定期听取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
6.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和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会费收支预决算;
8.研究决定秘书处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或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以一定方式提交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接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社会反映。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出境、出庭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常务理事应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决定,实行表决制。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也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提交。
第十二条 对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常务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省律协监事会依照《监事会规则》派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对常务理事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并重新增补。
第十五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发。省律协秘书处、各省辖市律协、省直属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全体常务理事应带头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重要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参加所在省辖市律协的常务理事会议,了解情况,听取反映,加强对所在省辖市律协工作的指导,督促所在省辖市律协认真落实省律协党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应关注律师执业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和收集广大律师的意见和反映,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常务理事应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课题调研活动,并形成相应的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建立会长、副会长牵头的常务理事小组工作制度。常务理事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4年9月28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理事会议事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
1.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2.评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3.决定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4.审议、决定律师代表大会议程和代表选举办法,酝酿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5.审议重要的律师行业规章,通过综合性律师行业管理;
6.审议通过年度会费预算方案和年度收支情况报告;
7.其他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或经四分之一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题,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省律协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及相关材料以一定方式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必须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理事会作出决议,实行投票表决,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十条 在理事会上,全体理事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送交书面意见,也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提交。
第十一条 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且不得对外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省律协监事会依照《监事会规则》派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对理事参加理事会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并重新增补。
第十四条 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会长或副会长签发。省律协秘书处、各省辖市律协、省直属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遵照执行。全体理事应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重大决议,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