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协
议事机构
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交流、审议有关律师行业管理事项,提出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方案和贯彻意见,向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提供具体建议。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4年9月28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2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提高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行业管理效能,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全国律协、省司法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省律师协会党组的决议、决定;
2、制定省律协年度工作计划、会费收支预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3、定期分析全省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改革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
4、讨论省律协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置及主任人选;
5、讨论秘书处有关内设机构、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的请示,研究处理意见;
6、讨论、审定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会长确定。
第四条 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秘书处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送达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听取社会反映,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会长、副会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会议两次以上的,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理事会依照规定程序罢免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十条 省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省律协监事会依照《监事会规则》派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签发。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和省辖市律协定点联系制度,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