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协
执行机构
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本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研讨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
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财务工作委员会

惩戒工作委员会

教育及培训工作委员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会

律师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

律协及执业机构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宣传工作委员会

复查委员会

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4月1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工作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实施行业管理职能,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根据《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江苏省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协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省律协秘书处具体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指导、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与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联系;
(六)组织开展对外工作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同行建立良好的协作、交流关系;
(七)指导省辖市律协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安排及工作委员会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撤销及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协会活动,具有较强的公益心。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推荐,常务理事会决定。
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推荐,分管会长决定。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拟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及委员分工;
(三)召集、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四)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定,部署和检查委员工作;
(五)落实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负责使用和管理;
(六)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社会活动;
(八)提出聘请工作委员会顾问方案;
(九)完成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工作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对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按时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主动为工作委员会活动献计献策;
(五)负责相关工作领域信息的收集,接受业内外相关咨询;
(六)积极参加当地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传递信息,传播工作委员会工作成果;
(七)完成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应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分管会长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撤换。主任职岗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主任或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报分管会长免除其职务:
(一)未通过或参加律师年度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或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能正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到本省以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六)具有其他不宜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主任报分管会长决定。
第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职务被撤销、解除或辞退的,由秘书处协助另行推荐候选人,由主任报分管会长决定。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离任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士担任顾问。
顾问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工作委员会聘请。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组成情况应当及时送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运转
第二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当事先拟订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明细,上报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方案,加强对各工作委员会间的活动计划协调,合理安排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时间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请分管会长审定裁撤不必要的活动方案,安排类似活动合并开展,节约经费,提高工作效果。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活动议程。
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缺席或早退。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律师协会专项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工作委员会有偿服务所得;
(四)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专项经费除外)编制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送省律协秘书处。执行经费计划时,由主任审核,报分管会长审批,秘书处予以拨付。
工作委员会开展计划外活动需要额外拨付经费的,应当经秘书处同意后报分管财务会长审核,从机动资金中支取。开展重大活动的,还应当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鼓励各工作委员会采取自筹和争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经费缺口。
第二十九条 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当经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还应当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应当派员参加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之间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但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所议事项形成纪要,送省律协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送省律协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通过行业规范,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辖市律协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省律协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则,通过省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各工作委员会具体规则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4月1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相关业务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江苏省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协业务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业务规范和标准,并就不同领域的律师业务对全省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安排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业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业务宣传和经验总结;
(二)进行工作调研,拟订律师业务工作规则、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业务,为省律协开展行业管理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持;
(三)关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四)适时组织或接受委托对我省律师参与的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出具意见;就司法、执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中涉及法律的有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律师执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有关的社会支持网络,辅助律师提高执业技能和效能;
(六)组织律师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
(七)组织和参与境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文集,对律师专项业务适时开展统计和分析,为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 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全省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和律师建议,决定业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及换届。
第五条 设立新的业务委员会,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指定筹备人员组成筹备组,从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律协省直属分会推荐的律师中,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选拔律师作为委员,并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成业务委员会。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业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
第七条 业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业务委员会应在本业务委员会或主任委员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指定一至二人为业务委员会的秘书,负责协调和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名单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报分管会长决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离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业务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业务委员会应建立经常性的主任会议制度,沟通研究工作,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分管会长和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士担任本业务委员会顾问。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提出辞出主任职务的,由分管会长提交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分管会长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撤换。主任职岗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主任或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专业业务,从事本专业律师业务三年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协活动,具有较强的公益心。加入业务委员会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增补新的委员,应由本人申请,经省律协秘书处、省辖市律协、省直属分会推荐,由本业务委员会主任报分管副会长决定。新增委员名单送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各省辖市律协、省直属分会应将本会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提出退出业务委员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报分管会长决定,送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退出委员会处理:
(一)未通过或参加年度律师执业注册的;
(二)无正当理由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业务委员会活动的;
(三)未能正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或行业部门处分的;
(五)其他出现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律协对各业务委员会增补、退出、撤销的委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拟定本业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委员分工;
(三)召集、主持本业务委员会会议;
(四)提名本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筹措本业务委员会活动经费,负责使用和管理;
(六)定期向省律协秘书处通报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在岗、不履职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由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业务委员会新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业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按时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五)就本规则第三条所列职责,主动为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
(六)每年应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论文、调研文章或典型案例;
(七)负责相关业务领域信息的收集,接受业内外相关咨询;
(八)积极主动参加本行业的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九)积极参加所在省辖市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传递信息,传播本委员会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省律协对下列有突出业绩的业务委员会或委员给予表彰:
(一)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取得较大社会反响;
(二)适时提出行业规范、指引或建议,对开拓和规范律师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其他突出业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省律协专项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委员会有偿服务所得;
(四)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专项经费除外)编制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送省律协秘书处。执行经费计划时,由主任审核,报分管会长审批,秘书处予以拨付。
业务委员会开展计划外活动需要额外拨付经费的,应当经秘书处同意后报分管财务会长审核,从机动资金中支取。开展重大活动的,还应当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鼓励各业务委员会采取自筹和争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经费缺口。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多种形式地开展多次活动,努力发挥作用,扩大影响。
各业务委员会应在每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并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送省律协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时,一般应提前将活动方案以一定的方式通知委员。全体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务委员会每次活动时,应由委员会秘书作好书面记录并形成纪要,经省律协秘书处核稿印发。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业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本业务委员会主任或省律协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律协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省律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委员会拟定的律师业务活动规则、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省律协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省律协六届十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通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