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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用车库却难讨还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5
本报讯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适用《物权法》依法判决被告居民蒋年搬出车库内的杂物并返还车库给原告周树。
原告周树在2003年12月21日与被告蒋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蒋年将其所有的位于昆山市中华西村的一套房屋及19号车库出售给周树,上述房屋总价款218000元。2004年6月原告拿到该房屋的钥匙住进该房,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蒋年购房总价款的90%。在2005年3月22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房屋及车库产权办理至周树名下,同时周树支付剩下的10%购房款。由于在办理房产证的同时,蒋年跟周树商量要求其将车库借给自己使用,周树口头同意。后来周树因结婚生育小孩,要堆放杂物,要求蒋年搬出车库的杂物返还车库,但是蒋年一直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树在取得该房屋及车库所有权证后,依法对该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支配排除妨碍的权利,蒋年在周树明确要求其搬出车库后仍不搬出车库的行为侵犯了周树对该车库的使用权,因此判决蒋年搬出车库内杂物,将车库交换给周树。(朱丽君)
转载自:江苏法制报2008-06-19 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