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出庭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5
本报讯 为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推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向深层次发展,促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近日,东台市政府与东台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工作:一是规范向法院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时间。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意见规定,具有“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和真实性需要作出说明”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被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四是明确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伪证行为的制裁措施。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德生)
转载自:江苏法制报2008-06-24 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