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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美国337调查案件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09
最近,由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车捷、刘国林律师代理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公司)在美国发生的337调查案件,以索普公司胜诉而结案。
索普醋酸工程是90年代初为打破西方的限制和垄断,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亲自关心和过问下建成的我国首条自主研发的醋酸生产线,建成投产以来,一直受到西方醋酸生产巨头的阻挠和干扰。今年1月28日,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依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索普公司的醋酸产品侵犯其合法拥有的美国专利,请求对该公司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醋酸产品进行调查,并禁止向美国销售(简称337调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月22日向索普公司签发调查令,并确定了调查、听证和最终裁决的时间表和工作安排,预计用时一年。索普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立即作出反映,在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和专家的帮助下,制订完整的应诉方案,积极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证据。5月23日,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申请撤回指控。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意该公司撤回申请,终止对索普公司的337调查。
塞拉尼斯国际公司是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索普公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并胜诉,我省车捷、刘国林等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律师立即参与公司成立的专门应对小组,利用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论证意见,制定初步的应对方案,并严格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收集证据。二是发挥律师事务所多年建立起来的合作网络以及对美国律师界熟悉的优势,为公司确定5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作为侯选单位,并通过可视电话和面视等形式与各律师团队见面、交流,最终确定美国宾翰姆律师事务所的盖雷律师为索普公司的美国代理人。实践证明,盖雷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由于中美两国诉讼制度差异很大,我省律师主动加强与美国律师的沟通协调,特别在诉讼策略确定、证据收集以及举证程序上及时向公司和美国律师提供关于我国法律的参考意见,给美国律师和法官留下了良好印象,为诉讼顺利进行发挥了关键作用。四是由于美国律师费用昂贵,在最终应对方案确定后,车、刘等律师主动承担了大量案件准备工作,并凭借多年配合美国律师在美国应讼的经验,努力提高与美国律师沟通的效率,为客户节省律师费用,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