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动态
安徽省宣城市五部门联合发文贯彻实施《律师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22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增强《律师法》可操作性,在有关《律师法》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规章出台之前,做好《律师法》的实施与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衔接,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委员会、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情况。对手续完备的,办案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通知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单位、看守所及其它单位不得监听。除犯罪嫌疑人存在有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情形外,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或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
通知还规定,受委托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证据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此应给予必要的保障;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应当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