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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 人大法工委:按修订后律师法执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8-20
自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
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的几个方面,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从而有望解除困扰律师界两个多月以来的难题。律师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这一答复对律师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肯定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立法法的权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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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再难下去,恐怕没人辩护了报
“原以为长期困扰我们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将随着新律师法的实施不再难。没想到,新修订的律师法颁布实施两个多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卷内材料还是这么难。”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今天向记者诉说着“会见难”、“阅卷难”的苦衷,满脸无奈。
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嫌犯仍很难
因为给十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并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党建国律师在宁夏司法界小有名气,他因此还有了一个“党无罪”的雅号。即使这样,党建国和他的同事们还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时,没有依法享受到些许“照顾”和新的律师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党建国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任何机关的批准,无需侦查人员陪同。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得经办案机关批准。其程序是,律师拿着会见文书先找办案人员签字,填写会见审批表,交由办案机关法制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这样,律师有时也难以找到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有些办案人员总是以没有时间陪同为由拖延律师会见,而有的办案机关则以案情还没有固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致使有的案件直至侦查终结了,律师都还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阅卷难状况仍未改变
党建国说,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被告人阶段,律师就可以查阅卷内材料。这个规定,检察机关都知道,却以没有接到上级机关有关律师阅卷的文件为由,拒绝律师查阅卷内材料。有的办案人员甚至说,我们只认上级机关,不认律师。
这样,直到案子到了法院,律师才能阅卷。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律师提交证据,需在法院开庭5日前提交给法院。由于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法院开庭前5日,律师也就根本无法提交证据给法院。
对于律师的“两难”,办案机关认为,律师法虽然修订了,但司法机关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订,我们只能执行刑事诉讼法。况且,目前相关部门也没有颁布律师法的实施细则。
长期下去,恐怕律师不愿再办理刑事案件
党建国告诉记者,尽管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但律师法作为特殊法,应优先执行律师法。这是后法优于先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关系。作为律师,我们惟一的希望是,司法机关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律师法规定的卷内材料和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界定。
党建国认为,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案卷的权利一旦被限制,侵害的不仅仅是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严重影响了律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如果律师的"会见难"和"阅卷难"长期存在下去,恐怕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再办理刑事案件,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了。”党建国不无忧虑的说。